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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十四五期间建设安居房25万套供应量不低于新增住房60%

作者:笑笑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2-05-12 17:47   阅读量:6028   

日前,海南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提出,十四五期间增加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供应,解决30万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推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将建设25万套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需求和人才引进结合保障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房,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双贫收入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同时,有序推进城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从户籍人口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不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继续优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供应不低于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60%,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住房体系的压舱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吸引人才的磁石

措施方面,海南省提出,加快构建以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切实增加住房供应等措施。

构建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体系。

海南提出,加快建设以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安居房主要面向在本省城镇无房,无购房记录的本地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家庭的家庭,引进人才进行销售。

文件提出,逐步将非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居者有其屋公寓的建筑面积以1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根据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房价收入比确定,不超过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10倍,或者不高于60%

负担得起的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年轻人等城市住房困难群体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屋平均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房不得上市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房为名非法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采取政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邢弢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要坚持应保尽保,突出应保尽保的作用合理确定租房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主要面向棚户区被依法征收拆迁房屋的群体供应房屋为个人产权的,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安置房面积,房屋为公有产权的,安置房面积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且符合条件的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完善配套政策,切实增加住房供应。

文件提出要明确土地供应方式新增供应的住房用地将按照限价,控地价,竞质量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划拨的住宅用地可以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出让手续新建保障性租赁房主要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并适当利用新增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土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安置房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于大型安置小区,配套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分宗,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完善居住用地地价体系,细化居住用地和租赁用地基准地价

保证充足的土地供应市县政府要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事事有保障保障性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设重点区域,产业园区和周边地区,引导产城融合和人,地,房联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就地建设与异地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人口密度,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异地安置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居民生活和就业需求,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地点在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鼓励将供应的非住宅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依法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前提是符合规划条件省级重点产业园区供应的住宅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20%

落实减免税政策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纳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安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有关规定减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经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机制推动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条例,以使所有的缴款都是应付的,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等群体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支持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房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将优先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建设保障性住房,盘活存量住房。

新建市场化商品房项目可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租赁房,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建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具体分配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并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条件

鼓励开发企业利用现有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或者建设分配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房规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探索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个人将空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房

支持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空置住房,以收购,长期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空置住房,统一经营管理,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运用综合审批,税费,民用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符合规划原则,保持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同意,将空置低效的商业办公,酒店,工厂,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用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房,改造工程只是暂时改变了建筑的功能在作为保障性租赁房使用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不缴纳土地价款

梳理现有各项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将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按规定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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